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表现之一。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选择在风景名胜区开会,打着开会的幌子借机游山玩水,把公务活动当作“福利待遇”,其实质是变相公款旅游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必须坚决杜绝。
作为“四风”问题的一种,公款旅游这股歪风反复“刮”,变着花样“刮”,有的为了去风景区旅游,故意绕道安排行程,延长公务活动时间,舍近求远、浑水摸鱼。这些“傍会游”“顺道游”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公款浪费,更滋长了享乐主义之风,极易诱发腐败问题,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变相公款旅游形式多样,且都打着开会培训、考察学习等名义,企图给公款旅游穿上“隐身衣”、钻进“青纱帐”,但无论如何“穿马甲”,也改变不了挥霍浪费公款的本质。这种“挂羊头卖狗肉”“搭车游”“借壳游”的行为,助长了特权思想,引起群众的强烈反感,更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有的领导干部安排工作不从实际出发,把外出考察、学习交流当成“游山玩水”、放松身心的娱乐活动,搞变通、钻空子,有“福”大家一起“享”,有“好处”大家轮流“赚”。殊不知,再高明、再隐蔽的伪装,变得了手段手法,变不了违纪事实,终会东窗事发,受到纪律的惩处。
一些党员干部自我约束不严、玩乐之心难禁,公款不敢花,就花老板的钱,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自以为未拿钱财、不花公款就能躲开监督的眼睛、绕开纪律的惩处,事实上却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这类行为实质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政商关系亲清不分,对陈规陋习未能摒弃,到头来只会令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温馨提醒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党员干部可以乐山好水,但绝不能踩着纪律规矩的红线出发。公款旅游无论怎样挖空心思、花样百出,都难掩其以权谋私、腐败浪费的本质。广大党员干部要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在党性修养上“时时勤拂拭”,紧绷纪律之弦,强化规矩意识,始终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公道正派,切莫因心存侥幸栽了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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